为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提供学理支撑
为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提供学理支撑🏠《为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提供学理支撑》🥵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巨大变化,党和国家对农村基层治理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革,决定废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,重建乡镇政权,实行政社分开,同时推行村民自治。1982 年4 月22 日,彭真在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》中指出:“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,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草案按照政社合一的原则,规定设立乡政权,保留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。”“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是我国长期有效的重要组织形式,……是群众自治性组织。”[3]1982 年12 月,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。新宪法第95 条规定:“乡、民族乡、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区域,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,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”;第110 条规定:“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”。1983 年10月12 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下发了《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》,该通知指出,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,现行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显得很不适应。宪法已明确规定在农村建立乡政府,政社必须相应分开。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,建立乡政府,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,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。要尽快改变党不管党、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。政社分开、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大体上要在1984 年底以前完成。该通知还指出,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,应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。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,协助乡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工作。此后,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迅速在全国农村展开,截止到1985 年底,全国共建立了79306 个乡,3144 个民族乡,9140 个镇[4]。在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同时,对乡以下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制也进行了改革,撤销了原来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,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,截至1985年底,全国共建立了94 8628 个村民委员会、588 多万个村民小组。这样,在我国农村实行了二十多年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历史宣告结束,中国农村社会由此步入“乡政村治”的新时期。
存托人或者托管人违反《若干意见》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,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,并追究其法律责任。,英国《金融时报》专栏作家吉迪恩·拉赫曼不久前在文章中强调这样一种观点,经济学应是“道德哲学的一部分”,成功的政治人物要做的不仅是带来经济增长,还需要“提供一种在道德上说得通的经济愿景”。当前,从全球范围的现实情况来看,一些地方因脱离价值维度的经济思维与决策而付出高昂的社会成本、政治成本。比如在不少国家和地区,民众持续抗议将他们“抛弃”的经济决策,对抗情绪的影响也不时反映到政治领域。
【編輯:让娜·莫罗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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